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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thias Rößler - 15. February 2018

作为“小专利的”德国实用新型专利(以下实用新型皆指德国实用新型)最初于1891年推出,用于保护“较小”的技术发明。如今,实用新型专利已成为一种明智且低成本的选择、以迅速获得近似于发明专利的保护。

相较于发明专利申请程序,实用新型的注册具有简单快速的优点。当发明专利需要长达数年的申请时间时,实用新型通常在二至四周内就能完成注册。这是因为实用新型的注册没有实质审查程序,即无需对保护客体进行实质审查。与德国发明专利一样,注册德国实用新型的受理局为德国专利商标局(DPMA)。因此,德国实用新型只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具有法律效力。

保护客体

《德国实用新型专利法》列出了一份不受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清单 : 例如,违反公序良俗的发明、方法发明、科学发现、科学理论、数学方法、美学创作、计划、规则、思想活动、游戏、商业活动、数据处理设备的程序、信息的呈现等不能申请实用新型。尽管立法对实用新型的新创性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但实用新型还是得符合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指导方针。

新颖性

实用新型专利的众多优点之一是,能保护发明专利所不能保护的产品。这是因为,用于评判发明专利的新颖性标准显然较实用新型更为严格,且实用新型的注册无须评判其新颖性。对于实用新型,只有先于申请日的德国及世界范围内的书面公开或德国范围内的使用公开才被视为现有技术。这也意味着,先前的口头公开并不会影响实用新型的注册。

创造性

德国实用新型专利法( GebrMG) 规定,实用新型的技术发明必须包含至少一个 “发明步骤” (erfinderischer Schritt)。然而,该规定并没有对所谓的“发明步骤”给出明确的定义。从早期的法院判例和专业文献来看,长期以来,人们推测实用新型专利的“发明步骤” 与发明专利的“创造性”(erfinderische Tätigkeit)存在质的差异。但从近期法院判例来看,用于衡量“发明步骤” 与 “创造性” 的评判尺度趋于一致性。

优先权

根据《巴黎公约》第4条,德国实用新型也享有优先权。即德国实用新型能享有德国境内外12个月以内专利申请的的优先权 (类似于中国的“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也就是说,同一申请人递交的先前发明专利申请可以作为要求在后实用新型申请的优先权的基础。以此类推,任何在先德国发明专利申请都可以作为要求在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申请的优先权的基础。这也适用于德国相关的欧洲发明专利申请和PCT- 国际发明专利申请。此外,在先申请的实用新型也可以作为要求在后发明专利申请的优先权的基础,这不失为一种性价比较高的申请策略。

分离

基于德国实用新型专利法( GebrMG)的另一项颇具优势的申请策略是,可以从现有的德国相关的德国发明专利、欧洲发明专利或PCT-国际发明专利中分离出一个独立的德国实用新型专利。该分离方案能在发明专利申请后10年内以及发明专利登记后2个月内使用,如果该发明专利在此期间没被撤销的话。德国实用新型专利的最长保护期限是10年。所分离出的实用新型的申请日和优先权日同发明专利申请一样,可以实现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并行保护。由于实用新型注册迅速,这就意味着,该实用新型能在发明专利申请结束前率先进入公众视线。

申请

实用新型的申请需满足单一性原则。这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表述,确保了不同技术发明须分别单独递交实用新型申请。如果在实用新型的申请程序中未能满足单一性原则,并不意味着会强行注销该实用新型,更多的则是意味着必须克服这种申请障碍。

递交实用新型的申请文件须包括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申请人姓名、权利要求书 (用于确定该实用新型保护范围) 及说明书 (附图及技术发明描述)。递交德国实用新型申请的文件不一定必须是德语, 也可以是德语以外的任何一种其他语言(例如,中文),前提是3个月内须补交德文译本。

实用新型注册程序结束前,皆能在不改变原技术方案和不超出原技术方案范围的前提下对该实用新型作修改。

实用新型注册程序结束后,还能通过递交新的权利要求书的方式对原申请内容作限制性修改。

另外,跟发明专利申请一样,实用新型申请文件的受理就确定了其优先权地位。申请人或任何第三方可以书面请求德国专利商标局检索相关现有技术并出具一份检索报告,待受理的申请除外。

官方费用

目前,德国专利商标局的实用新型注册官费明细如下所列:

40欧元 申请费 (纸件申请)
30欧元 申请费(电子申请)
250欧元 检索费(非必要程序)
210欧元 第一次维持费 (申请日起第4至第6年)
350欧元 第二次维持费 (申请日起第7至第8年)
530欧元 第三次维持费 (申请日起第9至第10年)

实用新型的注销

实用新型的注销由德国专利商标局的一个特定部门负责处理,而一审中的异议案件则由德国联邦专利法院合议庭负责处理。听证只在注销程序中进行。

任何人都可以向德国专利商标局提出注销实用新型的请求。提出注销请求的理由可以是例如该实用新型不满足实用新型专利法的基本条件 (新颖性,发明步骤等) 或被其它在先申请部分或全部覆盖。

侵权

当实用新型专利遭受侵权时,实用新型专利权人有权要求赔偿,也有权要求侵权方停止生产涉案产品并销毁该产品。此外,还可以要求侵权方提供涉及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规模及程度相关的信息。与发明专利类似,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对其技术发明享有独占实施权,任何人未经专利权人允许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实施该技术发明。

权利要求书确定了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此外,与实用新型申请一起递交的说明书及附图能进一步具体化权利要求书中的内容。在侵权诉讼中,实用新型权利人可以在权利要求书中选定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进行维权。

设立在12个联邦州的专门处理专利侵权诉讼案的民法部门,也同样受理实用新型侵权诉讼。由于实用新型的授权相较于发明专利没有实际审查程序,因此受理侵权的法院会独立于注销程序之外额外审查该实用新型是否具有有效的法律效力。

Matthias Rößler:



马提亚斯-儒斯勒 (Matthias Rößler), 2003 年获得德国专利律师和欧洲专利律师资格, 曾就读于亚琛工业大学机械工程专业。他的执业重点之一是负责大型专利组合以及在专利局和专利法院代理涉及到双边当事人的法律纠纷程序。他还获得了法学硕士(LL.M.)资格,特别适合处理欧洲跨国侵权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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