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客

Yingkun Brunner - 7. March 2022

欧专局: 过渡措施 - 对用户尽早使用单一专利的支持

在欧盟成员国最近完成了必要的批准程序后,单一专利体系预计将在2022年下半年开始运行。这意味着《单一专利法院协议》(UPCA)将会生效,并且设立单一专利的两项欧盟条例[1]将适用[2]。这也意味着单一专利的二级法律框架将生效,特别是与单一专利保护有关的规则,这些规则正式委托欧洲专利局管理单一专利[3]。

为了支持用户能够尽早使用单一专利,欧洲专利局已决定引入两项过渡性措施,用于已达到授权程序最后阶段的欧洲专利申请。这些措施将在单一专利制度正式生效前提供给申请人,即从德国交存《单一专利法》的批准书之日开始实施。根据UPCA[4]第89(1)条,该日期在UPCA生效前3-4个月之间,并将在EPO的网站上公布。例如,如果德国在2022年5月20日交存其批准书,那么UPCA将于2022年9月1日生效。在同一天,建立单一专利的两个条例以及与单一专利保护有关的规则将开始适用。

这两项过渡性措施是相互关联的,但从程序的角度来看是分开的。它们将适用于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第71(3)条规定发出通知的欧洲专利申请,即已进入授权程序的最后阶段的申请。一旦审查部门决定可以授予欧洲专利,欧专局会将它准备授权的文本通知申请人(所谓的授权意向 "IGRA" – Intention to GRAnt)。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第71(3)条的规定,该文本将通过发出通知的方式通知申请人。在该通知中,申请人被要求支付授权和专利公布的费用,并在四个月的期限内提交申请使用的语言以外的另外两种欧专局官方语言权利要求的翻译,该期限不得延长。如果申请人在此期限内支付费用并提交译文,他将被视为同意授权的文本。

提前申请单一专利 (Early request for unitary effect)

第一个过渡性措施将使申请人能够在单一专利制度开始之前就提前提出单一专利效果的请求。这将允许欧洲专利局在该系统开始时立即对满足所有相应要求的专利登记单一专利效果。欧专局将允许申请人在德国交存《单一专利法》的批准书之日起提出单一专利的请求。此外,早期单一效力请求只能针对已经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第71(3)条规则发出授权意向通知书的欧洲专利申请提出。

如果符合《单一专利保护规则》中规定的单一专利登记要求,欧洲专利局将在单一专利制度开始后登记单一专利,并将该登记日期通知申请人。否则,它将邀请申请人在特定的情况下纠正不足之处或拒绝请求。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最早会在单一专利制度开始执行,并且在《欧洲专利公报》上公布其相关欧洲专利的授权后几天内收到关于其单一专利效力请求结果的通知。而且欧洲专利局将在单一专利保护相关规则正式生效之前就会通知请求人有关形式上的缺陷,使他们能够对缺陷之处及时进行补正。

如果申请人在德国交存UPCA批准书之前提出单一效力请求,和/或如果欧专局还没有发出欧洲专利公约71(3)的通知的话,则该请求不能被视为对单一专利效力的请求。申请人将被告知这一点,而且一旦条件得到满足,将能够重新提交申请。请注意,提前提出请求的可能性只存在于单一专利制度开始正式生效的日期之前。

另外请注意,单一效力的申请最好在网上提交。欧专局会在网站上提供UP 7000表格(单一专利效力申请)。在使用线上申请时,强烈建议使用将在EPO网站上提供的7000表格。单一效力的申请也可以亲自去欧专局提交,通过邮政服务或传真,在这种情况下,欧专局也强烈建议申请人使用7000号表格。在填写之前,申请人应当仔细阅读解释性说明。

请求延迟欧洲专利授权决定 (Request for a delay in issuing the decisions to grant a European patent)

第二项过渡措施将为申请人提供一种可能性,即在专利局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第71(3)条规则发出通知后,在批准打算授权的文本之前,要求延迟公布授予欧洲专利的决定。这将使一项欧洲专利有资格获得单一专利的保护,避免在单一专利制度实施之前专利申请被授权,进而避免申请人在过渡阶段错过获得单一专利的机会。

这项措施的背景是,根据(欧盟)第1257/2012号条例[5]的规定,单一专利只能适用于在单一专利开始生效之日或生效之后授予的任何欧洲专利。根据《欧洲专利公约》,授予欧洲专利的决定在《欧洲专利公报》中提及该授权的日期起开始生效[6]。应申请人的请求,欧洲专利局将推迟发布授予欧洲专利的决定,以便在单一专利制度的开始日期或紧随其后在《欧洲专利公报》中公布授权的信息。由此,单一专利的请求才会有效。

欧专局将允许将授权延迟自德国交存其对UPCA的批准书之日的请求。此外,只有当申请人已收到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第71条第(3)款发出的授权意向通知,但尚未同意该拟授权文本时,才可以有效地提出延迟授权请求。在表示同意拟授权文本的同一天提出的延迟请求将被认为是有效的请求。延期申请必须使用EPO提供的专用申请表格(表格2025)提交,该表格将在适当的时候在EPO的网站上公布。不符合这些要求的请求将不被接受。请注意,推迟授权决定的请求只能在单一专利制度的开始日期之前提出。

案例

为了方便说明这两种过渡性措施,下面提供了两个例子,其中使用的是虚构的日期。在这两个例子中,我们假设德国在2022年5月20日交存《单一专利法院协议》的批准书。在这种情况下,单一专利将在交存后第四个月的第一天,即2022年9月1日生效。这与建立单一专利的两个条例的适用日期和整个单一专利制度的运作日期相一致。

案例1:提前申请单一专利 (Early request for unitary effect)



在这个例子中,假定申请人A在2022年4月21日收到来自EPO的《欧洲专利公约》第71(3)条(IGRA)规定的通知。这意味着申请人可以在2022年9月1日之前满足《细则》第71条第3款的要求(四个月加上《细则》第126条第2款规定的10天)。申请人A在2022年8月3日满足了《欧洲专利公约》第71(3)条规定的要求。根据EPO的公布工作流程,这意味着欧洲专利授权的决定将于2022年9月7日在《欧洲专利公报》上公布。

申请人A将有资格从2022年5月20日(即德国交存批准书的日期)起,直到2022年8月31日临时申请期结束,提出单一专利的早期请求。之后,如果满足了所有的要求,欧洲专利局将审查该请求,并在《欧洲专利公报》上公布授予欧洲专利的决定后很快登记单一专利。

案例 2: 请求延迟欧洲专利授权决定 (Request for a delay in issuing the grant decision)



在这个例子中,申请人B在2022年2月18日收到《欧洲专利公约》第71(3)条规定的通知 (IGRA),因此可以在2022年6月28日前满足《欧洲专利公约》第71(3)条的要求。申请人B将有资格在德国交存UPC协议的批准书后,即2022年5月20日,提出推迟公布授权决定的请求。但是,申请人可以等到《欧洲专利公约》第71条第(3)款规定的四个月期限快结束时再提出这种请求。

如果欧洲专利局在适当的时候收到推迟授权的请求,而且所有的要求都得到了满足,它将把授予欧洲专利的决定公布推迟到2022年9月7日,即统一专利制度开始后的第一个公布日。然后,申请人B可以在授权公布后的一个月内,换句话说,到2022年10月7日,提出单一专利的请求。或者,申请人可以在2022年5月20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提前申请单一专利。



[1] Regulations (EU) No 1257/2012 and (EU) No 1260/2012

[2] Article 18(2) Regulation (EU) No 1257/2012 and Article 7(2) Regulation (EU) No 1260/2012.

[3] Decision of the Select Committee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uncil of 15 December 2015 adopting the Rules relating to Unitary Patent Protection (SC/D 1/15), Article 2.

[4] Article 89(1) UPC reads as follows: This Agreement shall enter into force on 1 January 2014 or on the first day of the fourth month after the deposit of the thirteenth instrument of ratification or accession in accordance with Article 84, including the three Member States in which the highest number of European patents had effect in the year preceding the year in which the signature of the Agreement takes place or on the first day of the fourth month after the date of entry into force of the amendments to Regulation (EU) No 1215/2012 concerning its relationship with this Agreement, whichever is the latest.

[5] Article 18(6) Regulation (EU) No 1257/2012.

[6] Article 97(3) EPC.

Yingkun Brunner:



罗颖坤1997年获得慕尼黑大学生物学博士。2004年开始在德国从事知识产权工作。2010年获得欧洲专利律师资格。她熟知欧洲和德国专利申请各项事宜,尤其是生物医药领域。罗颖坤博士致力于为中国客户在德国和欧洲提供最专业的知识产权领域内全方位的服务。

>> 跳至律师简介页面

>> 返回博客

其他条款:

欧专局首次决定对非缔约国成员国家的微型实体提供费用减免s
Yingkun Brunner - 4. December 2023

欧洲统一专利法院:当前动态
Matthias Rößler - 20. July 2023

欧洲单一专利实用问题答疑
Yingkun Brunner - 26. August 2022

国际商标保护:IR 商标
Matthias Rößler - 27. July 2022

欧洲专利法中的第三方公众意见
Justus Kreuels - 14. June 2022

事实核查:欧盟商标
Matthias Rößler - 23. August 2021

标语Patent Pending 在德国的使用风险
Justus Kreuels - 1. June 2021

欧洲生物医药领域专利申请 – 兼与中国的比较
Yingkun Brunner - 11. April 2021

欧洲统一专利和统一法院
Matthias Rößler - 20. January 2021

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明
Justus Kreuels - 21. December 2020